据了解,去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提出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此外,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除天津外,国内至少还有广东、福建、吉林等6个省份已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多地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进一步细分,并明确了惩戒和治理措施。
专家指出,法规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必须严谨,在明确校园欺凌的总定义后,各地方应当进行分类细化。此外,建议学校尽可能在校内教育欺凌者,不要轻易将其送往工读学校或由警方进行教育,否则可能让孩子背负名誉“标签”。
焦点1
进一步细分校园欺凌定义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作了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此基础上,天津、广东、吉林等地出台的校园欺凌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细分。
天津出台的规定首次提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等行为,也属于校园欺凌。此外,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广东将校园欺凌行为具体划分为三种性质,并首次将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列入欺凌行为。根据方案,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等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拉扯头发,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行为,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吉林对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细致界定,其中,语言暴力指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产生矛盾;身体暴力指借助群体、身体优势打击弱势一方及弱小同学;心理暴力指不断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心理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法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必须严谨。比如,天津提出孤立、排挤等行为属于校园欺凌,“这是非常好的,这些行为其实是校园欺凌很重要的表现,但以往没有被特别关注。”
焦点2
情节恶劣的可送工读学校
对欺凌者的惩戒措施方面,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出台的方案提出,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记者注意到,在天津、贵州、吉林、河南出台的方案都提及了类似举措。
天津规定,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贵州、吉林和河南的方案中,也都提及通过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的措施,实施对象均为屡教不改的学生。
对于转送工读学校的方式,皮艺军认为,虽然对校园欺凌应该“零容忍”,但将屡教不改的学生送到工读学校教育,可能导致孩子背负名誉上的“标签”,容易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背上‘标签’,对孩子是一辈子的影响”。他建议,不轻易送工读学校或由警方教育,尽量在校内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不是学校做不做得了,而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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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预防欺凌责任主体
多地方案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防止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校园欺凌行为受到社会多因素影响,因此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也必然有多个层面,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
天津明确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福建、贵州、河南、广东等省份都提出,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并且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
多地方案对学生家庭也有相应要求。天津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家长)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后,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福建、贵州、河南等地则要求组织开展家长教育和培训,引导家长落实监护责任。
在社会责任层面,多省份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保护相关学生的隐私。
皮艺军认为,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应“依规治校”,以学校为主导,家长和社会配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内规则,实现校内有序管理。
■ 声音
应确立“零容忍”和及时性原则
对于校园欺凌防治存在的重点难点,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应当及时普及校园欺凌概念,并在事件处理中确立“零容忍”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皮艺军认为,社会和学校在明确校园欺凌定义的同时,可通过开班会、做活动、或者与学生签订拒绝校园欺凌公约等各种形式,让学生明白什么是校园欺凌。
学校可以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由校方和学生一起制定校内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制度,让学生参与讨论。
一旦发现校园欺凌发生,校方应当立刻制止,进行调查和处理,减少被欺凌学生受伤害的事件,避免更大伤害的发生。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而言,也能够悬崖勒马。
此外,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欺凌的相关研讨和调查,“只有科学了解,才能够对欺凌、疑似欺凌等各种行为迅速做出判断,并及时处理。”皮艺军说。